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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中涉及的时效规定
编辑:小编 时间:2021-06-19

  不良资产清收中涉及的时效规定、法律规定时效,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但是,当持有的债权存在时效方面的法律障碍时,对不良资产的清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那么,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都会面临哪些时效问题呢?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在贷款行与担保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一般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未做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能并存。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后,保证债务人的或有债务即变成实然债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应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起算。

  2.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不是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也不是自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而是自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起算。

不良资产清收中涉及的时效规定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未经公证的债权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追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应自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所以,现在越来越多金融机构愿意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以便提高后期债务清收的效率。根据《公证程序规则(2006)》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不良资产清收中涉及的时效规定

  1.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期间:

  很多人将申请执行的时效等同于诉讼时效,因此理解为“三年”,这是错误的。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性质相同,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时效,法律规定的期间并不一样。根据民法总则之规定,诉讼时效已由“二年”调整为“三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仍为“二年”。

  2.债权人依据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应为两年。

  执行和解后涉及的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二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章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终本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期间

  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五个条件,受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结语

  诉讼、执行,作为金融机构债务清收的重要阶段,维护好债权的时效就显得尤为重要,更是不良资产债买卖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方面。因此,作为债权人,在债务清收的各个阶段都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张权利、维护债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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